(精华版)裴秋亚、范黎波|什么样的制度环境更利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于多元制度逻辑的组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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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制度环境更利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于多元制度逻辑的组态分析
裴秋亚 范黎波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2年第10期
► 作者简介:裴秋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数字经济创新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范黎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技术、市场和场景三个维度,将数字经济产业分为技术-市场驱动型、技术-场景驱动型和市场-场景驱动型三种类型,应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研究能够引致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制度路径。研究发现:(1)驱动各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主导逻辑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政府逻辑、市场逻辑和混合逻辑并存;(2)三种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所需的核心驱动因素各有侧重,技术-市场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突出创新或法治环境作为增长主引擎的推动作用,技术-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更多依靠基础设施与法治环境的双轮驱动,市场-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的培育则需要更多关注创新与金融相关要素的有效供给;(3)偏激励型与均衡型政府规制模式更有利于数字经济产业的成长,强规制型监管易阻碍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
制度环境;制度逻辑;数字经济产业;规制;制度组态;高质量发展
一、问题提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此基础上,“十四五”规划更是进一步围绕数字经济产业、智慧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了专篇部署。当前,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有效推动了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不仅促进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加速涌现,更推动了市场秩序的深度调整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加快重构。
回顾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从萌芽(1994—2002年)、高速增长(2003—2012年)到成熟化发展(2013年至今),从“模仿和学习”“追赶和本土化”进而至“引领世界前沿”,可以说,中国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及数字企业的强势崛起,不仅是数字技术创新与庞大市场容量叠加作用的结果,更是政府制度环境持续优化的产物。正是得益于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中国数字经济及互联网企业才得以在不到三十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历经数字企业野蛮扩张的上半场后,平台垄断、算法歧视等问题已在当下变得越发尖锐,数字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更多合法性挑战。那么,如何从制度层面驱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政府应如何平衡激励与规制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制度环境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关系为研究主线,应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建立制度组态与结果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探寻能够引致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路径,从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多元化发展与合规性监管提供思路建议。二、创新之处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基于技术、市场和场景3个维度对数字经济产业进行了进一步解构,有助于拓展对数字经济产业内涵的认知边界。在此基础上,本文揭示了技术-市场驱动型、技术-场景驱动型、市场-场景驱动型3类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路径,为探索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多元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首先,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制度逻辑各有侧重,同一类型数字经济产业虽可能受制于多元化制度逻辑驱动,却可以达成“殊途同归”的最终效果。技术-市场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的培育以多元逻辑为主导,其发展需要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技术-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侧重政府逻辑的有效引导和有力驱动,需要突出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市场-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则更为突出多元化制度逻辑的共同作用。
其次,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所需的核心驱动因素各具特点。
技术-市场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过程中突出强调创新或法治环境作为增长主引擎的推动作用。技术-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的成长更多依靠基础设施与法治环境的双轮驱动作用。市场-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的培育则需要更多关注创新与金融相关资源要素的有效供给。
最后,偏激励型与均衡型政府监管模式更有利于数字经济产业的成长,强规制型监管往往会抑制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
从三种类型高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水平的制度组态中可以看出,偏激励型与均衡型监管模式更有助于数字经济产业的成长。与此相反,无论是从技术-市场驱动型或是技术-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制度组态中均可以看出,当高监管环境作为核心条件出现时,均易导致非高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水平的形成,即强规制型监管模式大多会抑制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
(二)政策建议
一是综合考虑市场化水平、开放进程、产业基础、政府治理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不同地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主导制度逻辑。从政府视角出发,应采取偏激励型或均衡型举措,在促进创新与维护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应避免“强规制”导向、运动式监管以及长期政策短期化现象的出现,增强政府规制的统筹协调与政策一致性,防止产业发展的大起大落。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探索新兴数字技术监管体制改革试点,构筑更为多元、更高弹性、更加灵活的数字经济监管模式。应聚焦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在不同地区开展相关类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特色化、差异化改革试点,有针对性地考虑到各地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综合评估某项新兴数字技术及数字产业发展的社会效应,及时取消或放松过时的监管制度,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二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创新对技术-市场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引领能力。应以系统性思维强化创新驱动,健全新兴数字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加强政府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从战略层面加强前瞻性设计和超前布局,加快推动5G、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研发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同时,要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数字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避免各部门、各领域、各环节创新活动的分散封闭。三是加快基础设施与法治环境建设,突出政府对技术-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成长的培育作用。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石。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石。基础设施环境的优化关键是要提高数字基础设施的供给质量、提升设施的可达性和可用性。因此,应加快构建万物互联的数字基础设施及多元化应用场景,推动传统企业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另外,还应加强市场公平竞争、网络安全、科技伦理、个人信息与权益保护等法治环境建设,建立面向数字经济的监管体制,增强法规和标准的适用性。四是优化创新与金融要素供给,增强政府与市场对市场-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协同作用。以消费互联网为代表的市场-场景驱动型数字经济产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和头部效应,应在加强创新环境建设的同时,重点做好区域金融环境建设,充分发挥资本的驱动作用,构建更加普惠多元的资本市场体系,让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区域数字创新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2年第10期第3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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